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对财政部刚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学习解读,及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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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在其官网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20﹞37号),对于即将推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工作和分级分类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30日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
全面开展行业质量评估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树立质量发展导向,无疑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当下审计执业环境恶化、审计质量倍受公众质疑、职业形象屡遭贬损的背景之下,所释放的强烈信号,和变革突围之举。
点击阅读原文,浏览《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40周年之际,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对审计行业的法制期许,在财务造假事件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的经济发展进程中,审计质量正在成为经济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
刚刚闭幕的两会上,与审计行业相关的提案、代表建议和呼声,传递着审计行业面临的发展困局,也预示着未来行业发展的方向。
审计质量,真的到了必须正视、必须勇敢面对、也必须务实改进的时刻。
而以提升审计质量为导向的《分级分类办法》,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也蕴涵着行业主管部门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破局信心,审计云相信随着《分级分类办法》的正式推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既重大又深远。
1、通过设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业务规模、人力资源构成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安全水平、接受监管有关情况等评价指标,既能全面、科学地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更能将各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提升内部管理具体化,对标质量评价体系有针对性地自我提升和健康发展。
2、突出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所必须树立的质量意识,通过制度引导、监管手段、业务承揽等配套措施,摒弃过去“大而不强”、“总分不一”的松散发展模式,将高质量的审计行业发展深入到每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每一个注册会计师,每一次的执业活动中,构筑坚实的行业发展根基。
3、质量评估指标中的会计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如人员招聘、项目考核、职级晋升、合伙人薪酬与分配、业务承接、业务技术标准、合伙人权责设定、质量复核等内部制度,在评分项中的权重设置最大(40分),使得会计事务所质量提升更加有的放矢,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或制度完善更新,从而整体上提升执业质量,实现《分级分类办法》所设定的实施目标。
4、将分级分类结果与分所审批、执业质量检查、业务承揽挂钩,使得质量评估结果广泛使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各个领域,实现“业务与能力相匹配”、“依靠质量谋发展”的监管理念,辅之以注册会计师人数、业务收入、国际化服务能力等规模指标的考核评价,很可能激发行业发展进程中新一轮的强强联合、跨区域(境)合并,深入贯彻“做大做强”战略和行业国际化步伐。
1、新质量评价工作与原行业综合评价的关系
正在征求意见的《分级分类办法》,继续沿用“评分+加分-所减分值”的评价思路,在吸收原有行业综合评价指标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增加了“实质性一体化管理”、“质量控制情况”、“持续稳健运行”等质量评价细化指标,以及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处理处罚情况以及“两块牌子”、注册会计师挂靠等其他管理问题,更加突出了质量评估的意义和价值。
在新的《分级分类办法》正式推行之后,中注协原有的综合评价工作、各省级自行开展的区域性行业评价工作是否继续推进,还是被评价方法替代并未明确。
审计云建议:各级协会在推行新的《分级分类办法》之后,原行业综合评价工作不应在进行,以减少同类评价工作的重复性,也增强分级分类结果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新质量评价指标设定有待优化,以增强包容性
《分级分类办法》所设定的质量评估指标及标准,采用全国“一刀切”的分值设定,基本以原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40家国内大所为“量身定制”,忽视了当前的非证券所占绝对比例,中小规模占行业主力的行业现状,且分级分类结果与业务承接直接挂钩的做法,很可能会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新的生存隐患,加剧行业底层空间的恶性竞争,反而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质量提升改革目标。
从评分项(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及人员规模情况”的指标及分值设定,通过模拟计算,最高分20分与最低分4分,相差悬殊。
按照《分级分类办法》设定的评分标准,全国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得分为1.04分,98.51%的会计师事务所此项仅能得1分,而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0人以上的43家机构中,除40家原证券业务审计资格事务所以外,非证券大所的数量仅有3家。
评分项(二)“专业胜任能力”的分值设定更是众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望尘莫及,“高不可攀”,相信同样至少98.51%的会计师事务所得分为0,直接被挤压至C级,甚至D级。
评价指标以及相应分值的设定,脱离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为原有证券资格事务所“量身打造”,评价结果不符合正态分布特征,有失质量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和包容性。
此外,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经济资源分布的天然不均衡性,评价指标分值设定采用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亦使得质量评价工作的监管正义性和公平性存在质疑。
3、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应全国统一、强制实施,不宜采用自愿参加的方式
《分级分类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财政部组织对三类业务(证券服务业务、大中型金融机构审计业务、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该项工作以事务所自愿参加为前提,并非强制实施;而对于其他业务类型、以及省级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是否统一,是否也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并未明确规定。
以“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树立质量发展导向”为宗旨的质量评价工作,对于当下审计行业质量普遍低下的现状而言,是监管方式的需要,更是行业未来发展的内在需求,依法从事审计执业活动的各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纳入质量评价范围,统一实施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
统一实施一方面体现监管职能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性实施来发现评价指标中“两块牌子”、“注册会计师挂靠”等影响审计质量的管理缺陷和漏洞,切实强化各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意识、质量发展理念和内部控制动力,以实现《分级分类办法》的立规本意。
4、以三年为评估期实施质量评估工作,可能导致事实上“削峰填谷”的反向效果,也会导致同一指标的重复计算
对于评分项100分的基础设定,采用三年的动态平滑方式,可以有效剔除业务收入指标的偶然因素,对于发展期(业务收入逐年增长)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体现稳步发展的监管考量;但对于处于衰败期(业务收入逐年下降、或快速下滑)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采用平均指标反而有失公平。
评估结果与事务所发展路径的反向背离,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业务收入分值设定的不合理性(比如达到5000万得3分,达到2亿元得5分,级差跨度过大),另一方面也会使因审计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业务收入快速下滑(如B事务所)继续保持原有的分级评估结果,未能体现“质量导向”的监管意图。
同样道理,加分项(如被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3、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2)、减分项(如受到行政处罚-3、出具警示函-0.5)评估指标,都因为采用“评估期内”而被重复计算三次,也意味着获得一次基层党组织,可以累积加9分;被出具一次警示函,则会被累计扣除1.5分---而业务收入3年翻番的辛勤努力,仅仅增加了0.26分!
审计云建议:
(1)弱化行业党建、承担非财政部门的表彰奖励等与审计质量弱相关的指标分值设定,相应加大内部控制建设、项目质量复核等保证审计质量的因素分值,以体现制度导向;
(2)改变加分项采取三年平均的评估方式,采用当期一次有效的计算方法;
(3)保持减分项平均计算的政策威慑作用,但需要设定一定的衰减率(如第一年100%、第2年50%、第3年20%),以削弱“一次处罚重复扣分”的连坐效应。
5、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规定需要细化和具体化
(1)第五条:实施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工作的专家团队的规模、任期,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2)第七条(三):对于未设置分所的大量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情况(25分)”是默认满分,还是由专家评定(如何评定)?
(3)第七条(六):“在国家网络中保持独立性”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且与加分项“3.具备较强的国际服务能力”内容重叠,建议调整纳入加分项进行评估;
(4)第八条(四):“承担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银保监会工作任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建议增加审计署(厅)、科技部(厅)、高级人民法院等与经济责任审计、高新技术认定审计、司法鉴定破产案件审计相关的加分范围,同时明确表彰的行业主管部门为省级以上;
(5)第九条(一):建议将因审计质量、违反职业道德及独立性要求的惩戒措施,如暂停承接新业务、暂停受理相关业务、列入黑名单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如审计机关、股转公司、交易商协会等,具体范围需明确)采取的重大监管措施一并纳入减分项目,以起到惩戒威慑力;
(6)第九条(三):建议增加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虚假宣传、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争等影响审计质量、职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善执业环境;
(7)第十条、第十六条(六):细化“重大审计失败案件”、“严重社会影响”、“重大信息安全案件”的具体尺度和标准;
(8)第十六条(一):人员变动以三分之一为衡量标准,可能导致监管成本的增加(如100人增加至135人,与10增加至14人,是否都需要及时调整),建议增加绝对数量(如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且人数在XX人以上);同时“人员变动”是双向的,应区分增加还是减少,或者直接表述为“人员减少三分之一”;
(9)基于三年评估期的设定,对于新设、合并成立不足三年的特殊情况下的质量评估,建议补充增加特别规定或例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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